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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处理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价值观念中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对自己因消费或接受服务等活动权利受侵害而起诉的越来越多。在处理消费和服务方面的纠纷案件时,要注意维护公正、保护弱者。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而现行规定又不明确的问题时,要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立法原意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去理解和执行。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否应给予双倍赔偿,关键在于消费纠纷中涉及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有欺诈行为。在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应通过客观存在分析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的事实依据。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及其内容的理解,应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注意保护弱者的权益。消费和服务方面的纠纷,有不少属于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的案件,应从便利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

  关于与民事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问题。 合同法 已成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和财产交换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审理有关合同关系案件时,必须强化合同意识,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依法确认其有效,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是,其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参照依据。要注意区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与一般要求或任意性规定,区分依照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经过审批登记才能生效的"审批登记"行为,与某些合同依照规定变动物权时具有公示性质的"登记"行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同时,还要注意对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类型民事案件。 劳动法 确立了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对于未经实质的仲裁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有的地方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当事人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作为是否应交由仲裁裁决的先决条件,未区分劳动争议仲裁和商事仲裁或合同仲裁的不同性质,甚至出现了因当事人未订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应予注意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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