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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农[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1997年9月8日,我部和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程序和条件。对于《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种子企业,无论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1998年5月我部都补发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2000年《种子法》实施后,2001年6月我部给外资种子企业换发了新版许可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未变,仍为2003 年6月30日。为了做好这批经营许可证即将期满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重新核发工作,我部根据《种子法》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办理这批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类型要求
  对这批企业的企业类型(企业组织形式)在其有效经营期限内暂不做强制要求,即继续允许1997年9月8日前设立的外商独资种子企业和外方控股的粮棉油种子企业保持现行组织形式不变。但若这批企业要求变更开发范围,尤其是增加粮棉油种子开发范围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于1997年9月8日以后设立的企业,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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