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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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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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一、主要内容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化妆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一)产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
(二)配方成分
配方成分应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所有原料应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并注明其使用目的。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应符合《
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配方成分中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称应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标准中文名称。原料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
(三)生产工艺
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
(四)感官指标
分别对产品内容物应有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感官指标依次进行描述,并用分号分开。
(五)卫生化学指标
(六)微生物指标
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相关内容应阐述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确定的检测项目、指标。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有利于检测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