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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9年7月16日 农政函[1999]4号)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兽药行政处罚如何认定非法收入和违法所得问题的请示》(厅发[1999]37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所得”应按产品的“销售额”计算,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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