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十三条第一句修改如下:
“有计算机售票设备的车站,除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售手工车票。发售车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
二、第十七条第5项修改如下:
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三、第二十四条增加一自然段:
中途站办理动车组列车退票的公式:应退票款=原票价-(原票价÷原票里程×已乘区间里程)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如下:
1.旅客在发站办理车票改签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票面打印“始发改签”字样。计算票价时,在联合票价基础上计算。
旅客在中途站办理签证不需补差价时,只打印签证号;需补差价时,发售有价签证票。
2.除售票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手工改签车票。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如下:
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办理变更座位、铺位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办理。需补收差价时,发售一张补价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六、第三十三条第二行“使用代用票”字样取消。
七、第三十八条第二行改为“列车上补票时,注明丢失……。”
八、第三十九条改为: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后补车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退还后补车票的依据。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
附件1:
铁路旅客旅行须知
1.旅客须在乘车前购买车票。车票须在铁路车站或铁路指定的代售点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