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一) 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 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 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 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 拖拉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法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裁决,农机监理机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农机事故报告
(一) 快速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重大、特大事故快速报告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农业部,结案后要报文字材料。
(二)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统计每月、半年、全年的事故情况,填写事故报表,并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四条 事故统计
(一) 轻微事故只处理,不做统计,其它事故要统计上报。
(二)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和城市公路上发生的事故要分别统计上报。
(三) 凡本辖区所属拖拉机,无论在本辖区范围内或范围外发生的事故都由本辖区统计上报。
(四) 统计中要区分甲、乙方责任事故。
甲方责任事故:拖拉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事故。
乙方责任事故:甲方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