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转出本辖区时,持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将驾驶员档案转给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并在驾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
驾驶员持有效证件到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启封档案,收回原驾驶证,核对无误后,发给新驾驶证,并及时通知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变更
驾驶证内有关记录发生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和驾驶员登记表的异动栏内签注变更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 违章处罚及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属违章。对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并在驾驶证和驾驶员登记表的违章记录栏签注违章处罚记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携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二) 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 号牌损坏、遗失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四) 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转籍、过户、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罚款:
(一)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的;
(二) 驾驶的拖拉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 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拖拉机的;
(四) 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 驾驶无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的;
(二) 无证驾驶拖拉机的;
(三) 挪用、转借牌证的;
(四) 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五) 使用失效牌证的;
(六) 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七) 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不按规定报案的。
第四十八条 拖拉机在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