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驾驶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必须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发证。考核时免考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科目。
第三节 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驾驶拖拉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无驾驶证者,不准驾驶拖拉机。驾驶员驾驶的拖拉机必须与驾驶证上的准驾类型相符。驾驶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十六条 驾驶证遗失,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因驾驶证损坏、照片与本人近貌不符或驾驶证内记录栏满时,可到农机监理机构凭原驾驶证换领新证。
第四节 年度审验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审验栏签注盖章。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拖拉机。
第三十八条 年度审验内容
(一) 驾驶证有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经处理的违章、肇事。
(二) 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
(三) 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驾驶理论、操作技术学习。
(四) 根据情况对驾驶员进行理论或操作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应事先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延期审验,经批准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审。审验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驾驶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第四十条 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由农机安全员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卡片上签字盖章。
第五节 异动登记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因调动或驾驶证的记录有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转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