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拖拉机转出本辖区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原号牌,发给临时号牌,填写转出证明,并在行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
(二) 拖拉机转到其他辖区后,持转出证明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后,收回原行驶证,发给新号牌和行驶证,并将回执寄给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过户
拖拉机在本辖区内所有权改变时,凭行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的异动栏内签注盖章。
第二十二条 变更
拖拉机所属单位名称、住址、初次检验项目有变动时,须持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和检验表异动栏内签注变更内容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行驶证和号牌。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 分 类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员分为学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学习驾驶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二) 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 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四) 无赤绿色盲;
(五)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 心肺、血压正常;
(七) 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学习拖拉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填写驾驶员登记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考试理论科目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定为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习驾驶拖拉机技术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持有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操作技术的,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技术科目合格后,核发驾驶证,定为正式驾驶员。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内的准驾栏签注准驾拖拉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