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 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 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
(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
(三)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 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 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节 牌 证
第十六条 行驶证编号须与拖拉机号牌编号相同。
第十七条 号牌悬挂拖拉机号牌一副两块,号牌悬挂在拖拉机前、后端规定位置。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一块悬挂在拖拉机前端规定的位置,一块悬挂在挂车尾部规定的位置。挂车后栏板外侧要喷刷与号牌编号相同的放大字号。
第十八条 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号牌、行驶证未补换前,发给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
第三节 异动登记
第十九条 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转籍、过户、变更时,须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 转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