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拖拉机登记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月5日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 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拖拉机管理
第一节 检 验
第七条 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包括14.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八条 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