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规格均为:三氯甲烷纯度≥99%。
  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包装上没有明显差别,均采用镀锌或烤漆铁桶盛放。
  2.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主要原材料及生产工艺都是一致的。分为甲醇法(以甲醇为主要原料的氢氯法)和甲烷法(以甲烷为主要原料的甲烷热氯化法)两种。
  (1)甲醇法。甲醇、氯化氢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经催化氯化反应得到一氯甲烷,一氯甲烷和氯气通过氯化反应得到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混合液,经处理精馏后得到三氯甲烷产品。
  (2)甲烷法。天然气、氯气按一定比例混合后进入热氯化反应器,经收集处理得到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混合液,精馏后得到三氯甲烷产品。
  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基本都由上述两种方法生产,这两种方法生产的三氯甲烷在产品质量和用途上完全相同。
  3.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用途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用途相同,都是制造氟里昂22的主要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能迅速溶解脂肪、油脂、树脂和蜡,常用于配制干洗剂和工业品的脱脂溶剂,在粘结剂、食品包装塑料和树脂的调和中用作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中用作中间体。三氯甲烷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可用作青霉素等药品的萃取剂或溶剂,配制止痛软膏等药品。三氯甲烷有麻醉性,可用于配制兽用麻醉剂。
  4.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均是通过中间商转销或直接销售到最终用户。
  综上所述,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制造过程和生产工艺、市场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在市场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因此,二者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此次期终复审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在复审立案公告后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方提出异议。
  (二)国内产业。
  根据《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申请期终复审的企业浙江巨化和山东金岭以及支持企业江苏梅兰和江苏理文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上述企业生产的三氯甲烷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国内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本裁定所采用的中国国内产业的相关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均由国内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提供。
  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欧盟
  根据调查机关掌握的材料,复审调查期内欧盟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家三氯甲烷生产商: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
  在规定的时限内,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和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就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裁决如下:
  1、正常价值
  根据《反倾销条例》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了认定。
  2、出口价格
  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全部被调查产品均为关联交易,且其中国关联公司没有向非关联公司转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合理基础上推定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在同一贸易环节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根据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卷进行的上述调查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在规定的时限内,其他欧盟公司没有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其他欧盟公司做出裁决。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欧盟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综合以上情况,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美国
  根据调查机关掌握的材料,复审调查期内美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家三氯甲烷生产商: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和美国西方化工公司。
  在规定的时限内,美国西方化工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调查机关就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裁决如下:
  1、正常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了认定。
  2、出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实际对华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在同一贸易环节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根据美国西方化工公司的答卷进行的上述调查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西方化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在规定的时限内,其他美国公司没有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其他美国公司做出裁决。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