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价格承诺协议的继承和变更。
2005年8月1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8月23日起,由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继承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同日起,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1号公告中确定的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
2007年6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6月22日起,由美国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同日起,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1号公告中确定的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
2008年9月23日,经征求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调整了已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5家公司所适用的基础参考价格,并就调整后的基础参考价格通知了有关公司。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与调查机关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5家公司均按协议要求报告了协议项下销售的有关数据,调查机关对有关公司履行协议的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9年5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到期公告,告知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9年11月30日到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9年9月27日,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代表中国三氯甲烷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2009年11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105号公告,根据审查结果及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
十七条和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提起期终复审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欧盟、美国和韩国驻华使馆或代表团,就终止反倾销措施事宜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涉案国(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六)登记应诉。
2009年11月29日,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法国阿科玛公司(ARKEMA FRANCE)、美国西方化工公司(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等3家公司登记应诉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七)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邮寄送达了调查问卷,并在商务部网站提供问卷供利害关系方下载。规定时间内,3家应诉公司均提交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4)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调查机关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了有关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相关调整因素、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
(5)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6)披露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
十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倾销部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阿科玛公司和西方化工公司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审查并考虑了上述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如下: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本次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2)参加调查活动
2009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47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3家国外生产企业和1家进口商递交的应诉登记申请。
2009年12月18日,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本次调查活动的应诉申请。
2009年12月21日,法国阿科玛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本次调查活动的应诉申请。
2009年12月21日,阿科玛(常熟) 有限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本次调查活动的应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