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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87号)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9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5号公告,应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的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三氯甲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1300,英文名称为Chloroform。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0年11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71号公告、2005年第53号公告和2007年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四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11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0年11月3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
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裁定

  2009年11月29日,应中国三氯甲烷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案情况
  (一)申请及立案。
  2003年3月20日,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3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15号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初裁。
  200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2004年第9号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对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初裁决定之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三)签订价格承诺协议。
  初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LII Europe GmbH)、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分别向商务部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和具体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经协商,商务部与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后更名为阿科玛有限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5家公司签署价格承诺协议,与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没有达成价格承诺协议。
  (四)终裁。
  1、终裁决定
  2004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313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1)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32%
  (2)其他欧盟公司96%
  韩国公司
  所有韩国公司96%
  美国公司
  所有美国公司96%
  印度公司
  (1)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96%
  (2)其他印度公司96%
  3、不征收反倾销税,执行价格承诺协议
  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与最终裁定同时生效,上述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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