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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省级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省级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0年8月5日 国质检监[201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89号)规定,做好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省级发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11类产品省级发证的有关准备工作
  (一)做好相关部署和安排。2011年1月1日前受理的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仍由总局审批发证;2011年1月1日起受理的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将改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11类产品的省级发证工作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明确职责,认真准备,确保2011年1月1日起省级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工作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总局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6]41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省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发证证书由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刷、统一分发。
  (三)做好相关宣传和培训。今年第4季度总局将组织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省级发证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并组织好对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再宣传、再培训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省级发证许可过程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省级发证,做好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许可公告等各环节工作。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等具体工作可以交由市(地)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但许可审批和发证主体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下放或委托。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开展许可工作,针对工作时限制定明确的制度和规定,并将时限总体要求分解到各个岗位,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省级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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