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公布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内容的通知
(铁运〔2010〕190号)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旅客运输发展,决定修改《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铁路局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规章修改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将本次主要修改内容摘编后在车站、列车等场所进行公告。
一、《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1.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专刊”改为“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2.第五条“等级”前增加三款: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3.第九条旅客的基本义务:
(1)第1项“支付运输费用”后增加“,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增加一项为第4项,“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4.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5.第十七条改为:“旅客购买卧铺票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6.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1.1米”改为“1.2米”,“1.4米”改为“1.5米”。
7.第二十条第四款后增加三项: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8.第二十一条改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