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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印发口腔健康监测试点方案的通知

  (3)已充填有龋(记录“2”):牙齿上有一个或多个永久充填物且伴有一个或多个部位龋坏者记为已充填有龋。无须区分再发龋或继发龋(即不管龋损是否与充填体有关均使用同一代码)。
  (4)已充填无龋(记录“3”):牙齿上有一个或多个永久充填物且无任何部位龋坏,记为已充填无龋。因龋而做冠修复的牙齿也记这个记分。
  (5)因龋缺失(记录“4”):因龋而拔除的恒牙。45岁以上的受检者,不管任何原因只要牙齿不存在均记录为“4”,包括第三恒磨牙。
  (6)因其它原因缺失(记录“5”):因先天缺失,或因正畸、牙周病、外伤等丧失的牙齿。对于45岁以下的受检者,如果牙齿不存在,需要询问原因,分别记录为“4”、“5”或“8”。
  (7)窝沟封闭(记录“6”):牙齿的窝沟已做窝沟封闭。如果已做窝沟封闭的牙齿有龋,记录为“1”。
  (8)桥基牙、特殊冠或贴面(记录“7”):牙齿成为固定桥的组成部分,即桥基牙。此记分也用于那些非龋原因而进行的冠修复、覆盖牙齿唇面的贴面,这些牙齿无龋或充填物存在。桥体用于修复已失牙,应记为“4”或“5”。
  (9)未萌牙(记录“8”):仅用于恒牙未萌且没有乳牙存在的缺牙区。这项记分不参与与龋病相关的计算。
  (10)外伤(记录“T”):牙齿因外伤而使部分牙面缺失且无龋坏的证据。
  (11)无法检查(记录“9”):用于任何原因(如正畸带环、严重发育不良等)造成的已萌出的牙无法被检查。
  3. 牙列特殊情况的说明
  (1)恒牙检查32颗牙齿,多生牙不检查,融合牙按2颗牙记录。
  (2)可疑龋按无龋计。除非牙面视诊发现明确龋洞或借助CPI探针发现明确龋洞或明显釉质下破坏,否则不记录为龋。不能明确诊断的早期龋不记录为龋。
  (3)静止龋按龋齿计,楔状缺损和釉质发育不全基础上发生的龋按龋齿计。
  (4)牙齿的永久充填物包括银汞、玻璃离子、复合树脂、复合体等,氧化锌、磷酸锌水门汀等为暂时充填物。
  (5)不是因龋做的牙体修复不按龋齿计。
  (6)已充填的牙,充填体折断,如无继发龋,则按已充填牙无龋计。
  (7)45岁及以上年龄组用于修复已失牙的桥体记录为“4”。
  (8)因正畸原因拔除的双尖牙,一律定为第一双尖牙。
  (9)牙齿萌出的标准是:只要在口腔内见到牙齿的任何一部分,就应该认为这颗牙已经萌出。
  (10)死髓牙记分方法与活髓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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