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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65号)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请示》(陕鼓动力发〔2009〕36号)收悉。经审核,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0)17号)(见附件一)和《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0)26号)(见附件二)。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和《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2.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0)17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印建安

  单位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沣恵南路8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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