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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署令第9号)第
十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
三十三条
的规定”修改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
五十一条
的规定”。
4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署令第25号)第
六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
三十三条
的规定”修改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
五十一条
的规定”。
49.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署令第35号)第
九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
十五条
的规定”修改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
十九条
的规定”。
50.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署令第38号)第
十一条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
二十一条
的有关规定处理”修改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
三十条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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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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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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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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