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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署令第147号)第
二十九条
。
(二)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名称作出修改。
44.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署令第79号)第
二十七条
中的“《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修改为“《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署令第79号)第
三十二条
中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45.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署令第138号)第
九条
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
(三)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条文序号作出修改。
46.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署令第8号)第
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
五十八条
的规定”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
十三条
的规定”。
47.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署令第9号)第
七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
四十七条
、第
四十八条
的规定”修改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
八十二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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