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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署令第91号)第九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署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第三十二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署令第108号)第二十一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第十二条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署令第110号)第三十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第十六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5号)第二十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第十七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8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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