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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令
(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

  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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