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失效]

  3、事务所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属于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4、本科目应按建筑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181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等。
  2、事务所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溢余);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
  3、盘盈的各种存货、固定资产等,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盘亏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存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其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201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11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供应单位款项时,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2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代交个人所得税等。印花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2、事务所计算应交的各种税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作相反分录。
  事务所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215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2、计算应支付的工资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221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计提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223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应付统筹退休养老基金、应付统筹待业保险基金、应付利润等。事务所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上述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利润分配”、“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24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利息支出、租金、保险费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31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