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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六、加强影视市场管理。 要以提高影视片和有线电视台节目质量为重点,认真做好以下工作:(1)广播影视部要进一步完善影视片制作单位的审批办法。对专门从事影视片制作的单位,各地要进行一次审核,报广播影视部批准后,重新颁发拍摄许可证。对临时申请拍摄电视剧(片)的单位,由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颁发一次性准拍证,并报广播影视部备案。(2)电影、电视剧(片)生产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剧本审查制度。拟在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片),分别由广播影视部和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合格的方准予播映。(3)与境外单位合拍或协拍电影、电视、录像片,要报广播影视部审查批准。对拟参加国际性评奖、展映的影视片,要在双方协议中写明须经我广播影视部批准。(4)影剧院要认真执行准映证的有关规定,禁止放映无准映证的影视片,对供教学、研究用的内部资料,不得出售、出租或以各种形式公开放映。(5)有线电视台播出的影视片,应持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有线电视台要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月播映计划。教育电视台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影视片。
  七、加强音像市场管理。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最近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切实按照《条例》规定做好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近期,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1)检查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经营活动,在此基础上,重新核发许可证。(2)检查录像放映场所和活动情况,严格禁止营业性放映专供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3)检查现在市场销售、出租、放映的音像制品,凡属盗版走私的和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一律收缴,集中销毁。
  八、进口书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要认真把关。 (1)社会科学和文艺类书刊、音像制品的年度进口计划,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计划外进口应专项报批。(2)引进供国内播映的影视片和复制发行的音像制品,分别由广播影视部和新闻出版署归口管理。引进的影视片由广播影视部负责审查;引进的音像制品,由广播影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内容审核机构负责审查,对合格的颁发准映证。(3)新闻出版署和各地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书报刊进口业务单位的经营性检查,对有严重问题的,要取消进口业务。(4)海关要认真检查各种形式进口的书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防止违禁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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