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31日 交银发〔1994〕394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北京办事处,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可按照本办法开办此项业务,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附:一 交通银行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办法
为满足储户需要,发展储蓄事业,根据《
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5000元起存,一次存入,多存不限。由储户填写开户书,并约定存期和取息次数、日期,由银行发给记名存款凭证,可留印鉴,可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储户按约定日期支取利息,最后到期日支取本金和剩余利息。
二、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
三、利息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均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利率计付利息,一般不办理自动转存。
四、储户持存款凭证按约定日期支取利息,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如逾期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但不计复息。
五、储户如有急需,可办理全部本金的提前支取,不得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同时扣回已取的各期利息。
六、对存储三年以上(含三年期)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按到期日当月的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贴补息。逾期支取本金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二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