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纸机传动系统设备税收问题的复函
(2010年7月13日 署办函〔2010〕503号)
福州海关:
《福州海关关于申请确认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纸机传动系统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函》(福关税函〔2010〕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胶印新闻纸”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08〕507号)。该项目项下申请免税进口纸机传动系统设备一套。根据上海归类分中心归类意见,纸机传动系统中的传动控制装置归入税号85372090。该税号涉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 .
根据《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按行业或商品类别进行了分类,对于按行业分类且属于行业专用的设备,在执行时,按照该目录所列行业掌握;对于按商品类别分类的通用设备原则上不分行业。对于在结构、原理和用途上与《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设备明显不同的,可认定为不属于目录列名商品。
根据你关提供的资料,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此次进口的纸机传动控制装置用于纸机生产线,而不是用于输变电设备,且经进一步了解,输变电领域所使用的控制保护设备和有关低压电器设备不同于上述纸机传动系统中的传动控制装置。因此,该公司进口的纸机传动控制装置不属于《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设备范围。鉴此,你关可按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