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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打击出口骗退税百日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出口商品的监管力度。要联合税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出口骗退税高风险商品参考目录;要加强现场查验管理工作,对于人工查验无法识别的电子设备产品,应要求货主或代理人提供更加详细的说明资料,提高对该类产品的取样送检率,视情转有关部门处理;加强对出口货物退运监管,对出口退运货物必须验核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未退税或出口退运已补税证明,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的应收回证明联。
  (三)企业稽查部门要加大稽查力度。对出口异常增长的企业应加强贸易调查,适时开展专项稽查行动,保障实际监管到位;对有出口退税的价值高、体积小的商品,一律布控查验。
  (四)风险部门要加强风险分析。要加大对涉及出口骗退税风险信息的搜集力度,动态跟踪监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数据的异动风险,及时归纳整理出口骗退税易伪瞒报商品目录,并将业务监控分析成果以风险参数、风险布控指令等方式下达通关作业现场,为加强一线实际监管提供支持;要按照“由企及物”的管理理念,加强对出口骗退税企业的风险分析,加大与有关行业协会、出口重点企业的合作交流,组织开展贸易调查和行业调研,搜集风险信息,及时将分析研判的出口骗退税高风险企业名单移交后续稽查、缉私等部门处理。
  (五)关税部门要加强对审价、归类工作的指导,审单部门要强化规范申报审单作业,加大对报关单的审核力度。进一步加强针对出口骗退税高风险的企业和商品的出口审价、价格监控和归类监控;通过通道调节和参数设置,将更多比例的退税率高、价值高的商品及重点异常企业进口报关单纳入专业审单环节,加大报关单的专业审核力度,发现疑点及时布控,同时要加强对这类报关单的批量复审工作;要将退税率高、价值高商品及重点异常企业进口报关单纳入“高风险重点审核”,现场接审单岗位要加强对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的审验核工作,并提高现场抽核比例。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日前,我署与税务总局、公安部建立了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意见》(国税发〔2010〕50号)。各海关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紧密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打击出口骗退税的工作合力。各海关要按照《意见》要求,做好案件线索、信息的移交、反馈和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四、加强风险控制,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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