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2010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年7月14日 税管函〔2010〕131号)
深圳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6〕37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以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20%的比例予以返还,超出基数部分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