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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零部件退税问题的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零部件退税问题的函
(2010年7月13日 税管函〔2010〕136号)


郑州海关:
  你关《关于重大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已征税款利息有关问题的请示》(郑关税〔2010〕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0〕108号)规定的经认定企业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所征收的税款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指的是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纳税义务人因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而发生的税款退还,不同于关税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情况。因此,对上述退税款产生的利息,海关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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