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拟答复外审报告涉税问题的复函
(2010年7月28日 税管函〔2010〕140号)
厦门海关:
你关《关于拟答复外审报告涉税问题的函》(厦关函〔2010〕19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租赁飞机预提所得税的审价问题
建议请你关答复如下:2010年7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47号公告,其中明确了租赁飞机代缴预提所得税的审价问题,今后我关将严格按照总署规定执行。
二、对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问题
建议请你关答复如下:对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税款返还问题,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规定,应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企业出口情况进行检查。但由于商务部门至今未开展相关工作,海关无法执行税收返还政策。建议审计署尽快商商务部,敦促其落实相关政策。海关总署也会将该问题告知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