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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提高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精神,现对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补充要求如下:
  一、截止本通知发布日股票连续停牌超过五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若下周仍将处于连续停牌状态的,应当自下周一(9月24日)起,每周一发布公告,说明引发连续停牌事项的进展情况,直至复牌交易。
  相关事项涉及有关部门审核的,上市公司在公告中应当详细说明审核进展情况。若相关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达到信息披露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向投资者揭示该事项尚存的不确定性,经我部同意后,公司可申请股票复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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