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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本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反映情况。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七)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本所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备案的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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