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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修订)(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9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6年8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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