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

  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5、结论性意见;
  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本所不接受相关股东的直接申请。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前的三个交易日刊登公告。如原定上市流通日为非交易日的,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无法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标准日期)前的三个交易日刊登公告,则上市流通日由上市公司部确定,由此引发的纠纷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后,相关股东及上市公司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过程中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因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应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按照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后的总股本计算可上市流通量。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的,应按如下原则计算可上市流通量:
  1、由于公司分红送转导致总股本变化的,应按分红送转后的总股本和股东持股比例计算可上市流通量;
  2、由于公司再融资(含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认股权行权)、回购股份导致总股本变化的,应按再融资、回购股份之前的总股本和股东持股比例计算可上市流通量;
  3、由于股东持股发生变化(协议转让、偿还对价、司法拍卖、司法划转等)导致股本结构变化的,应按持股变化后的总股本和股东持股比例计算可上市流通量,但股份受让方以及原持股人合计可上市流通总数不得超过原持股人在未发生持股变化的情况下可上市流通数;
  详见下表: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标准

情况

股本结构是否发生过除分配、转增外的变化

股东持股是否发生过变化

上市数量计算基数

1

按上市申请时股东持股比例

2

按分配转增后、发行新股回购股份前股本比例

3

按上市申请时股东持股比例,受让方股东以及原股东上市总数不得超过原股东可上市数

4

结合2、3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