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再次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7〕31号 2007年7月24日)
各会员单位:
为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维护权证市场交易秩序,本所再次重申,各会员与参与权证交易的投资者必须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做好权证业务的风险防范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
自2007年8月1日起,会员应当要求首次买入权证的投资者,在申请开通权证买入权限前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对未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会员不得为其开通权证买入权限。
二、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充分揭示权证风险
各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权证交易的高风险性,切实引导、提醒投资者重视并控制权证交易风险。
三、加强权证经纪业务风险管理
各会员单位应加强权证T+0交易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权证经纪业务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引导、规范客户权证交易行为,积极配合本所对权证异常交易行为可能采取的相关问询、调查、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四、持续做好投资者风险教育和服务工作
各会员应持续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向投资者宣传权证投资知识,充分解释权证交易及行权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风险。在权证到期和交易风险加大时还应当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发布相关提示,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本所将对各会员营业部《权证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情况和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
权证风险揭示书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