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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租用会员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租用会员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7〕19号 2007年5月28日)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租用会员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本所交易,应通过向本所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在同一托管银行的基金,可共用同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基金管理公司无需向本所申报该共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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