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63号)
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管道支承件)制造许可证的请示》(大宝质发〔2010〕18号)收悉。经审核,现通知如下: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06)21号)增加附件所列许可活动范围。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扩)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扩)
设备类别
| 设备品种
| 核安全级别
| 典型设备名称
| 主要关键工艺
|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 制造活动场所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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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承件
| 管道支承件
| 核2、3级
| 管道横向限制件
| 成形、焊接
|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确认的施工图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 大连市甘井子区海北路2号
| 主要外购项目:钢板、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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