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10日发布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本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