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申请报告;

  (二)业务资格文件;

  (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设立交易单元的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本所分配给交易参与人相应的交易单元代码和管理员用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本所根据其获准经营的业务许可、交易权限和申请,设置交易单元的功能和属性,包括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需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应当向本所申请变更。符合条件的,本所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本所为其设置或者变更相应的接入服务系统及其申报速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向本所申请办理交易单元或接入服务系统的注销手续。

  交易参与人办理接入服务系统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使用该接入服务系统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在办理其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注销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下属全部接入服务系统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交易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破产、清算等情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接入服务系统变动的,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本所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转让交易单元。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交易参与人业务资格变化的情况,调整其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一级交易商资格和接入服务系统申报速度等交易权限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参与人,本所可以暂停其交易单元的全部、部分交易权限或者服务功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所对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