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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获取实时与盘后交易回报、交易报表、新闻公告和其他交易相关信息;

  (三)获取实时交易行情;

  (四)获取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市场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限制:

  (一)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方向限制;

  (二)特定品种的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方向限制;

  (三)与市场风险控制相关的其他行为限制。

  第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的交易单元必须通过本所认可的接入服务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连接进行交易申报,并获取相关服务。

  各接入服务系统可以设置不同的申报速度。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明确其交易单元与相关接入服务系统的对应关系。

  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多个接入服务系统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以通过一个接入服务系统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

  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通过其它交易参与人的接入服务系统进行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可以在交易单元中设置不同权限的交易员用户,代表其进行交易指令的申报。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交易单元的管理员用户对其交易员用户进行管理,并设置或者调整交易员用户的权限。

  第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风险监控的规章制度,并分别通过专门的内设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经本所同意,具备统一集中交易监控系统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将其交易单元联通进行交易申报,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所规则规定有关业务不得混同的除外。

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的,应当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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