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员因集中交易等原因需要调整其流速配置的,可以通过本所流速调整业务流程按现有方式办理,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指引》。
3、基金公司向会员租用交易单元的,其流速配置维持现状,不占用会员享有的免费流速额度。
4、保险公司等租用本所会员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费用计收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后,原按流量收取的席位年费将调整为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交易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具体收费方式如下:
1、交易单元使用费
会员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对超出其席位数量的部分,本所收取每个交易单元每年5万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交易单元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交易单元用于代办股份转让、固定收益类产品、ETF数据传输的,暂时免收使用费。
2、流速费
会员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的流速之和不超过其免费流速额度时,无需缴纳流速费;会员接入本所交易系统流速之和超出其免费流速额度时,超出部分每年按每个标准流速计收1万元的流速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交易单元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流速费自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后开始计收。
3、流量费
流量费的计收方法与《细则》实施前席位管理年费相同,仍按照《
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2004]45号)的有关规定计收。
四、持有本所席位及使用本所交易单元的非会员机构参照本所对会员的规定执行。
五、席位与交易单元业务由本所会员部统一受理,联系方式见《指引》。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