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
(第15号)
为规范保荐机构《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编制和报告工作,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改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格式见附件一。
二、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第
12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应在股改相关当事人承诺履行完毕前对其进行持续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