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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

  (二)遴选示范项目。城市及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资源利用条件、技术经济性、建设进度等认真选择示范项目,优先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大型公共建筑、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列为示范。示范项目与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相比发生变更,应报两部备案。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及县人民政府应参照《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7]38号)要求,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对示范项目实行可再生能源应用施工图专项审查,加强对示范项目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加大对示范项目采用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关键设备、部品、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同步推进供热计量。

  (四)加强项目运行管理。示范城市及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模式,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行,切实形成节能能力。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行管理模式;鼓励示范县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应建立示范项目运行监测系统,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节能运行管理制度、机构及人员等,协调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做好项目验收评估。城市及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并参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要求,组织示范项目验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示范项目进行抽检,抽检的示范项目面积比例应在10%以上。

  各示范城市及示范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行动起来,狠抓实施进度,尽快建成一批高质量、示范效应明显、应用效果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尽早形成节能能力,确保示范目标如期完成。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提交本地区城市及县级示范进展情况报告(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1),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参考。

  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实施进展报告编写提纲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及示范县年度任务汇总表(不发地方)(略)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及示范县年度任务明细表(分发地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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