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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


  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示范城市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及省市两级配套能力建设,其中,用于省级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要控制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以内,且累计支出总额不超过600万元。配套能力建设包括标准制定、示范项目能效抽检、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等,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示范县的中央财政补助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

  (二)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制订促进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配套经济激励政策。要管好用好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立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区分政府办公建筑、商业性公建、居民住宅等不同建筑应用类型,分别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不同支持方式,增强政策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带动能源服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从而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财政资金绩效考评。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实行财政资金分配与示范效果相挂钩。对超额完成申报示范任务,并且经能效测评,节能效果突出的城市,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补助;对没有完成申报应用面积或节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示范市或示范县,示范城市及县要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将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专项验收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质量

  (一)进一步完善规划及实施方案。示范城市及县人民政府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可应用量、应用条件等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及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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