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
(2010年8月4日 财建[2010]45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以下简称城市及县级示范)。为加强示范管理,确保示范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进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促进建筑节能、培育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组织城市及县级示范,有助于发挥地区整体优势,推进可再生能源高水平、规模化应用。列入国家示范的城市及县,具备较为丰富的可再能源资源,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同时承担着探索推广模式、积累工作经验、发挥样板效应的责任。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示范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是示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由政府牵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配套政策,完善管理制度,抓好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指导,完善技术标准,并注重加强对技术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的示范县的指导。

  (三)狠抓工作进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各地上报的示范工作方案,城市及县级示范任务应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两年内完成,第一年要完成示范任务面积的50%以上,第二年要全部完成示范任务面积,即2009年度示范城市及县在2010年10月31日前要累计完成示范任务面积的50%以上,2011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全部示范任务面积,此后批准的示范城市比照执行(各市、县示范任务附后)。逾期没有完成的将相应扣减或不予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并酌情取消示范资格。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定期对城市及县级示范实施进度进行督促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