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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命名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命名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各地城乡行政区划调整日渐频繁,部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名称和行政区划也发生了变更。为准确掌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的信息,及时对命名、复审等相关工作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行政区划变更后,其所在省级爱卫会要及时向全国爱卫办报告。

  二、行政区划调整但名称未发生改变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可申请保留命名;行政区划调整并且名称发生改变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可申请变更命名。

  三、行政区划变动较大的城市(区、镇),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城市(区、镇)称号,需重新向全国爱卫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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