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上证财字〔2006〕8号 2006年10月27日)
各会员及其他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
本所新交易系统上线后,原按流量收取席位年费将调整为收取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现将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员及其他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申请设立的交易单元数不超过其持有的席位数时,不需缴纳交易单元使用费。
各机构申请设立的交易单元数超过其持有的席位数时,每超出一个按5万元/年自设立之日起计收交易单元使用费。
二、各机构申请设置的主用接入服务系统流速之和不超过其持有席位对应的流速额度时,不需缴纳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
各机构持有席位对应的流速额度按持有席位数乘以10笔/秒计算。
各机构申请设置的主用接入服务系统流速之和超出其持有席位对应的流速额度的部分,按每秒10笔1万元/年计收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超出部分最多不得超过200笔/秒。
各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调整各接入服务系统的流速,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按月内设置的最高流速计收。
在主用接入服务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各机构不得使用备用接入服务系统。如不按规定使用备用接入服务系统,本所自备用接入服务系统设置之日起计收相应的流速费。
三、各机构的流量费按照《
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2004]45号)的有关规定计收。
四、本所于每年12月份收取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的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每年12月份前5个工作日在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中公布各机构各项缴费金额,在核对期满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为收取。对美元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境外机构,以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收取该机构的有关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