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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计划司关于做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总结验收及重大成果推荐工作的函

科技部计划司关于做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总结验收及重大成果推荐工作的函
(国科计函〔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系统全面反映“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取得的成绩,根据科技部《关于加强“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总结验收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10〕3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十一五”支撑计划总结验收的补充要求通知如下:

  1.请项目组织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财务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科财便字〔2010〕5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十一五”到期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逾期不能完成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科技部相关项目主管司局做出书面说明。

  2.在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同时,请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科技成果管理和登记、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管理、科技资源汇交、科技保密、科研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3.总结工作的范围为“十一五”支撑计划所有批复立项项目(含已通过验收项目及在研项目),“十一五”总结与年度总结工作合并进行。总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进展及主要成效、项目实施取得的效益、组织管理经验和对“十二五”支撑计划管理的建议等方面(项目总结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

  4.在认真做好项目总结的基础上,各单位要注重凝练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并填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每项重大科技成果提供1-2张具有代表性的图片(图片不小于1M,图片说明50字以内)。

  5.请项目组织单位高度重视“十一五”支撑计划总结工作,认真部署,及时督促,确保全面完成本单位归口管理的项目课题总结任务。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总结报告及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进行认真审核后,于2010年12月13日前,统一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版(包括总结报告、成果推荐表及成果代表图片)分别报送科技部各相关项目主管司局,并抄报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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