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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与营业场所,开设专门的创业板投资者教育专栏或园地,并持续利用交易系统、电子邮件、信函等有效方式,介绍创业板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创业板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解读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在其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页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的专栏文章、分析报告等信息。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将本所有关创业板市场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行情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情况,对出现价量异常的新股,及时向客户提示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关注客户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情况,对出现股价大幅波动、公司年度业绩预亏等情形的股票,及时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将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的退市风险提示信息公告,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客户传达。信息传达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五章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交易活跃程度、异常交易行为发生频率、收到本所警示次数以及是否为本所重点监控账户等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要求涉及重点监控账户的客户出具合法、合规交易承诺,并将其纳入监控系统,指定专人对其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警示、纠正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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