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为推动会员持续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所制定了《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会员持续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对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交易开通、持续管理与服务、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以及交易行为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管理
第三条 会员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 对未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上午10︰00前向本所提出撤销新股申购的申请。
第五条 对未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会员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发生买入申报但未成交的,及时限制其继续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